第九六五章 鸡犬不留


  办法规定:以近三年的平均年产量作为标准,领到公地的农民,每年用这平均年产量的百分之二十五作为购买金,向执法局连续交纳十年,此后这块地的所有权,就归农民自己了。

  为保证这些土地不被倒卖,办法还规定,领到公地者无力耕种时,则须由政府部门以原价收回,不得将土地转移他用。

  行政执法局手里的公地来自历次征税、清理田亩等行动中查抄上来的土地,总计达四百一十七万亩。

  此办法实施后,受益农民达二十八点六千户,约一百万人,占江南地区人口总数的十五分之一。

  至八月,公地基本发放完毕,王越在江南地区真是万家生佛,贫苦百姓终于有了属于自己的土地。

  据统计,江南绝大部分的耕地,还掌握在占人口比例百分之十五的地主阶级手里,一千多万农民还在佃租地主的土地。

  八月十二日,应天行政执法局再次以王越的名义发布了《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细则》。

  细则规定:地主只可保留水田四十五亩或者旱田九十亩,超过此标准的土地将由行政执法局统一征购,再转由正在此田上耕作的农民受领。

  (向抗疫战线的英雄们致敬)(未完待续)